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155號
聲 請 人 林沛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謝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36之依據(按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
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28條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上未記載約定利率,依上意旨,
本件利息請求逾越年利率百分之六部分聲請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