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610號聲 請 人 魏忠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嘉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二、更正利息週年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部分,依 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債編施行法第1 0條之1,其約定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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