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1610號
KSDV,112,司票,11610,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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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610號
聲 請 人 魏忠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嘉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更正利息週年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部分,依
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債編施行法第1
0條之1,其約定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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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