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454號
聲 請 人 董號騰
相 對 人 顏平樺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09年3月29日 50,000元 109年6月29日 109年6月29日 0000000 002 110年3月10日 40,000元 110年3月10日 110年3月10日 0000000 003 110年2月24日 9,000元 110年5月24日 110年5月24日 0000000 004 111年1月5日 50,000元 110年7月5日 111年1月5日 0000000 005 112年2月26日 25,000元 111年2月26日 112年2月26日 0000000 006 111年6月21日 35,000元 111年4月21日 111年6月21日 0000000 007 111年12月16日 80,000元 111年7月16日 111年12月16日 0000000 008 111年8月26日 50,000元 111年6月26日 111年8月26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