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057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經相對人乙○○「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
之釋明文件(相對人於簽發本票時為未成年人)。
二、相對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