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67號
KSDV,112,司拍,267,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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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劉秉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孟耀、債務人張世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暨其上1089建
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
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張孟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張世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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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