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43號
KSDV,112,司拍,243,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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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定桓(原名:謝武忠)、謝惠珠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暨其上9
03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
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楊定桓(原名:謝武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謝惠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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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