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8236號
債 權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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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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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劉長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杉林郵局(下稱杉林郵局)之存款債權、債務人對第三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復聲請
本院調查債務人於勞工保險局現投保單位後並為強制執行,
就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之請求部分,核有扞格;而經查
詢結果,債務人並未投保勞工保險,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5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3日內提出主張債務人現仍繼續受僱於
第三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釋明文件,並載明逾期
未報,本院逕移轉管轄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執行債務人存款債
權,該函文已於同年9月11日送達予債權人,然債權人迄未
提出釋明文件,此有本院收狀、收文紀錄查詢在卷可稽,難
認債務人對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及執行業務所
得債權可供執行,又因第三人杉林郵局設址,位於高雄市杉
林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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