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98217號
KSDV,112,司執,98217,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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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8217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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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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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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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 號2樓內之動產、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 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等各項給付,惟經查債務人非上 開高雄市苓雅區戶籍之戶長,故形式客觀上無從推定該戶內 之動產係債務人所有,故不予執行,至此本院並無執行標的 ;又前開第三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址設於 臺北市中正區,可認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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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