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12345號
KSDV,112,司執,112345,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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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2345號
債 權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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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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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蘇冠禎
債 務 人 江林瀛珠
債 務 人 余金草即蘇余金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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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查詢有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或被保險 人之保險契約,聲請時並未指明上開債務人於本院轄區內有 何供執行之財產,依首揭規定,應由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 管轄,惟債務人蘇冠禎江林瀛珠、余金草即蘇余金草之住 所址,分別係在高雄市左營區、臺北市大同區、高雄市左營 區,均非本院轄區,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上開債務人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依首揭規定,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就本案俱有管轄權。茲因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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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