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07570號
KSDV,112,司執,107570,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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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7570號
債 權 人 張壽惠
債 務 人 鍾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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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未一併指明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僅聲請 本院調查債務人於勞工保險局之投保資料、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交易往來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之存款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 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臺南市,核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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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