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05447號
KSDV,112,司執,105447,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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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54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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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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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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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張強生所有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 載及土地謄本所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楠梓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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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