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04663號
KSDV,112,司執,104663,202309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46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梁俊揚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高 雄市○○區○○○路000號1樓,非本院轄區,另聲請執行債務人 對第三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其業於11 1年3月11日自第三人處退保,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 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1/1頁


參考資料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左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