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04204號
KSDV,112,司執,104204,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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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42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住○○市○○區○○○路○段000號 
代 理 人 葉紘瑋  住○○○○○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高子龍  住○○市○鎮區○○○路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高天龍  住○○市○○區○○○路000號1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 ,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新北市五股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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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