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34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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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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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鍾奇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存款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雖於鳳山五
甲郵局有開戶,惟餘額僅新臺幣40元,無執行實益,另債務
人之勞保係投保於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太子廠,因該第三
人址設臺南市,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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