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331號
KSDV,112,司催,331,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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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林東慶(即林東誼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林東慶(即林東誼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林水欽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人林瑞玲、林秀貞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人林瑞玲、林秀貞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份分配同意
書上印鑑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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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