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316號
KSDV,112,司催,316,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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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魏麗蓮(即魏尚敬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魏麗蓮(即魏尚敬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編號3所載股票號碼「92NX-00000000-0
」,與股票掛失函所載之「92NX-00000000-0」不一致,請
具狀陳明正確之股票號碼。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繼承系統表正本。
五、股份分配協議書正本。
六、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份分配協議書上印鑑相
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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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