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薛星財
上聲請人薛星財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一紙(台端檢附為影本)。
二、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發
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台端檢附之警局報案證明漏
登系爭本票之發票日及到期日,請補充載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