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427號
KSDV,112,司促,17427,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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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蔡明其


蔡坤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零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明其邀同債務人蔡坤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
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2,015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明其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
催討未果,債務人蔡坤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74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015元 蔡坤庭、蔡明其 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015元 蔡坤庭、蔡明其 自民國112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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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