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316號
KSDV,112,司促,17316,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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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3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方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方君於民國107年0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8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
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
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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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