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109號
KSDV,112,司促,17109,202309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1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余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余志成於民國86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元
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
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