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8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權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零參拾柒元及新臺幣
參拾陸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權成分別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10日
及民國(下同)109年9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2,120
,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
同)108年9月10日起至民國(下同)112年8月12日止分48期清
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5.980固定計息。2.
新臺幣1,62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
間自民國(下同)109年9月22日起至民國(下同)114年9月22日
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5.980固
定計息。(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2年8月22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32,032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
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
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
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68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037元 陳權成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八 002 新臺幣369995元 陳權成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八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037元 陳權成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369995元 陳權成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