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57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查懿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6967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5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1,18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169676。
釋明文件:電信費清單及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