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472號
KSDV,112,司促,16472,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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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47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許平
債 務 人 郭原靜小禮堂媽媽禮服名店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參仟參佰貳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零捌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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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