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14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翁寶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16146號利息
序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1 199,340元 自民國98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 2 56,266元 自民國98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9%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