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93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債 務 人 杜政遠 住○○市○○區○○路○段0000巷000 弄00○0號
債 務 人 杜鎰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捌萬陸仟玖佰貳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627,141元 112年6月16日 2.17% 自112年7月1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31,362元 112年8月16日 2.17% 自112年9月1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264,051元 112年6月16日 2.17% 自112年7月1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64,367元 112年7月16日 2.17% 自112年8月1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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