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826號
KSDV,112,司促,15826,202309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82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興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15826號利息
序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5,238元 自民國103年 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13,348元 自民國103年 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
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