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63號
債 權 人 袁珺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國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月息百分之一利息之依據,若無法釋明,應更正本
件利息請求(借貸期間之約定利息與逾期未還之遲延利息,
為兩不同種類利息,不可混淆。依所提借據,約定利息為月
利率1%,期限為(一)民國85年1月23日起至91年1月31日止
;(二)88年1月8日起至92年1月31日止,則本件約定利息
月利率1%僅能計算至(一)91年1月31日(二)92年1月31日
止,逾期未還之遲延利息未見約定,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僅
能請求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