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763號債 權 人 袁珺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國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各筆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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