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620號
KSDV,112,司促,15620,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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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6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伍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伍怡君於民國94年07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3月24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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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