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5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梁雙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參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梁雙琴於民國110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04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0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8月28日止累計42,491元正未給付,其中41,163元為本金
;1,32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梁雙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2年08月06日止累計106,541元正未給付,其中100,
300元為消費款;5,04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55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163元 梁雙琴 自民國112年8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00300元 梁雙琴 自民國112年8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