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41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涂嘉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肆佰貳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
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
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
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
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
先敘明。二、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
行申辦二筆信用貸款,聲請人先於民國111年8月22日設立帳
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2萬元整予相對人(債權一),貸款期
間三年(36期),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
利率(月調)加9.44%計算之利息【現為11.02%】;聲請人
再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撥付信用貸款30萬元整予相對人(債
權二),貸款期間七年(84期),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
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1.67%計算之利息【現為13
.25%】。上開二筆借款均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動用日)起,
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
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
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
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8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
16條),聲請人縮減請求(債權二)九期遲延利息利率為15%。
三、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
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
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
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
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信用貸款之相對人簽名文件,惟從聲請
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相對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
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相對人對債權二之
借款,經聲請人屢次催索,迄今仍未依約繳款,誠屬非是,
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
相對人之全部債務已視為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
次清償餘欠本金306,4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六、為
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2線上成立契約暨約定書.3利率查
詢單.4放款往來明細.5帳戶往來明細.6帳戶動用型循環信貸
動用.7透支額度繳款明細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54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00元 涂嘉彤 自民國112年08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9月20日止 年息11.02% 001 新臺幣20000元 涂嘉彤 自民國112年0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九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13.2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11.0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86422元 涂嘉彤 自民國112年06月12日起 至民國112年07月11日止 年息13.25% 002 新臺幣286422元 涂嘉彤 自民國112年0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九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13.2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