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286號
KSDV,112,司促,15286,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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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謝俊彥
債 務 人 孫嘉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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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