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4號
原 告 洪春生
許建民
廖一忠
劉孝昇
李東基
林堃福
李聖一
張瑞彰
龔全成
曾銘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
2年5月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7之員工姓名欄「林堃福」之記載,應更正為「李聖一」。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