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96號
KSDV,112,勞補,196,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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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原 告 KYAW ZIN THET

SOE MOE NAING

KHIN ZAW OO

上開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延律師
被 告 PRIME VOYAGE LIMITED(博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ZE WAI KAT (施偉吉)




被 告 鑫旺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愛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
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
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工資共計美金8,594元暨確認就被告PRIME VOYAGE
LIMITED(博航有限公司)所有之「XIN SHI JI」號船舶存在海
商法第24條第1 項之海事優先權,以起訴日即民國112年8月25日
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台幣
(下同)31.9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4,149元(計
算式:8,594×31.9=274,1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8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987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93元(2,980-1,987=9
93),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2年度救字第115號),
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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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旺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