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88號
KSDV,112,勞補,188,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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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8號
原 告 陳仲
方昱
陳志銘
潘紫瑄
陳韋蓁
陳佳樺
張雅玲
陳恩弘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蔡知庭律師
被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
2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3,58
3,2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原告請求加班費欄合計),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
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4,3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
告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0元【計算式:36,541元-24,
361元=1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12,18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原告 請求加班費(新臺幣/元) 陳仲豪 795,972 方昱岱 624,070 陳志銘 662,399 潘紫瑄 121,106 陳韋蓁 26,119 陳佳樺 67,130 張雅玲 741,766 陳恩弘 544,684 合計 3,58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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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