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85號
KSDV,112,勞補,185,202309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林岳陞
相 對 人 長紘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呂育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
同)1,281,476元【醫療費用71,476元+工資補償732,000元+看護
費用37,200元+精神慰撫金300,000元+勞保失能金140,800元=1,2
81,4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3,771元,其中原告請求工
資補償部分732,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依前開規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5,360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
繳裁判費8,411元(13,771元-5,360元=8,411元)。因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