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63號
KSDV,112,勞補,163,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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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63號
原 告 蔡永泰
被 告 得合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冠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
同)544,156元【工資補償316,800元+醫療費用82,356元+申訴費
用60,000元+勞健保損失85,000元=544,156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為5,950元,其中原告請求工資補償部分316,800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即2,280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670元(5,950元-
2,280元=3,67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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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合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