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原 告 廖千慧 被 告 蕭世鵬 鄭佳玲 黃怡璇 李允彤 黃詩晴 黃琳瑋 陳怡婷 俞明杰 鄭憲鳴 王裕博 張煒楓 張淯騰 游沴榛 前列張淯騰、游沴榛共同兼訴訟代理 人 張煒楓 被 告 洪悅揚 法定代理人 洪永昌 鄧雪華 被 告 洪永昌 鄧雪華 徐文益 范詠萱 吳家卿 法定代理人 吳宛怡 被 告 胡元銘 法定代理人 周婕瑀 被 告 魏嘉佑 周婕瑀 胡偉修 吳宛怡 張煒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