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532號
KSDV,111,訴,1532,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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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原 告 廖千慧
被 告 蕭世鵬

鄭佳


黃怡璇

李允彤

黃詩晴
黃琳瑋
陳怡婷

俞明杰

鄭憲鳴
王裕博

張煒
張淯騰
游沴榛
前列張淯騰、游沴榛共同
兼訴訟代理
張煒
被 告 洪悅
法定代理人 洪永昌
鄧雪
被 告 洪永昌
鄧雪
徐文益
范詠萱
吳家卿
法定代理人 吳宛怡
被 告 胡元銘
法定代理人 周婕瑀
被 告 魏嘉佑
周婕瑀
胡偉
吳宛怡
張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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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