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524號
KSDV,111,訴,1524,202309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4號
原 告 邵鼎祿

邵怡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邵淑柔
邵義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見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