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52號
KSDV,110,訴,452,20230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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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劉大州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陳旭言
陳衍廷
黃龍德
送達址:高雄市○○區○○○路000號 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所附「共有物分割測量成果圖(甲方案)及(乙方案)」所標記之附表一及附表二,應更正為附圖一及附圖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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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