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465號
KSDM,112,訴,465,2023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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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3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孝被訴傷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孝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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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