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慶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俊慶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9月1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2年8月30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