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楊仁維
具 保 人 陳韻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韻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仁維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具 保人陳韻捷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 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 ,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提 出指定之保證金額3萬元後,由檢察官釋放被告,嗣該案經 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經提起 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茲 因被告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 )代為執行時,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 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新竹地檢署執行傳 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 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暫收臨時收據 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