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916號
KSDM,112,簡,2916,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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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偉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3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偉忠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偉忠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 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 恣意侵入他人住宅特定空間,侵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隱私 權,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所 受侵害之程度,暨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 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 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姚崇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3878號
  被   告 鄭偉忠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偉中於民國111年11月27日晚上11時3分許,見吳依恬所有 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房屋一樓大門未上鎖,竟未經吳 依恬之同意,無故侵入該房屋,逗留約2分鐘後離開。二、案經吳依恬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鄭偉忠於警詢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陳思華於警詢之指訴。
(三)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檢察官 姚 崇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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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