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富鴻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0736號、112年度偵字第16227號、112年度偵字第17410號、1
12年度偵字第18770號、112年度偵字第19083號、112年度偵字第
21066號、112年度偵字第22573號、112年度偵字第2277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富鴻就被訴如附表二(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薛文任(薛文任之部分追加起訴合法, 由本院另行審結)、陳富鴻於民國111年12月中旬某日起參 與本案詐騙集團,約定由薛文任擔任提款車手,報酬為每次 提領款項之3%。陳富鴻則負責聯繫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於 薛文任成功提領贓款後,指示薛文任將贓款交付給配合之虛 擬貨幣幣商,再由該虛擬貨幣幣商換算成泰達幣後,將前揭 虛擬貨幣轉予「荔枝」,以此分工方式與綽號「荔枝」等詐 騙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及意圖掩飾及隱匿詐欺取財等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 列犯行:
㈠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向 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 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再由薛文任持該銀 行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 示之款項。提款後旋依陳富鴻之指示,於同日18時許,將贓 款交付給配合之不詳虛擬貨幣幣商,再由該不詳虛擬貨幣幣 商換算成泰達幣後,將前揭虛擬貨幣轉予「荔枝」,以此方 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之所得及去向。 ㈡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附表二(即追加起訴書附 表二)所示時間、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 等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 戶內,再由薛文任持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二 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款項,
贓款提出後再依陳富鴻指示,將贓款交付給配合之不詳虛擬 貨幣幣商,再由該不詳虛擬貨幣幣商換算成泰達幣後,將前 揭虛擬貨幣轉予「荔枝」,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 、隱匿犯罪之所得及去向。因認被告陳富鴻就附表二部分均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 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 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同法第7條 所列: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㈢數人同 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 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者,得追加起訴者,限於 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相牽連之 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 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規定 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及於事 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牽連再 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所當然 。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序合併 ,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第2款 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若准許 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不僅 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迅速之 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事訴訟 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訴,亦 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審結, 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加起訴 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與「本 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數人共 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之被 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 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被告所 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連案件 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訟經濟 ,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爭之立 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他被告 之訴訟權有所妨害(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 、第255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原上訴字第57號判決
)。準此,所謂追加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 ,係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與「原起訴之本案」相牽連 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提起另一獨立之訴而言(最高 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69號判決意旨參照);若追加起訴 者,並非「原起訴之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其起訴程序自屬 違背規定,依法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 金上訴字第46號判決同此見解)。
三、檢察官認被告陳富鴻所涉罪嫌與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5 號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為追加起訴,經查 :①就追加起訴被告薛文任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犯行,此 追加起訴部分,與「原起訴之本案」(即被告薛文任、附表 一各編號之犯行),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是就 此部分之追加起訴係屬合法;②另追加起訴被告陳富鴻如附 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行,此追加起訴部分,與「原起訴之本 案」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是就此部分 之追加起訴亦屬合法,上開①②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③ 至追加起訴被告陳富鴻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犯行,此追加 起訴部分,已與「原起訴之本案」之被告及犯罪事實(即被 告薛文任就附表一部分之犯行)無相牽連關係,追加起訴之 相牽連關係不及於「牽連再牽連」之情形,自不得以「追加 再追加」之方式追加起訴被告陳富鴻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 犯行。綜上所述,追加被告陳富鴻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行 之部分,自與追加起訴之要件不符,此部分之追加起訴不合 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不經言詞辯 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本件係以程序判決駁回,尚不 生實質確定力,檢察官就本件追加起訴被告陳富鴻所涉附表 二部分之犯嫌,日後自循一般程序起訴,併敘明之。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 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之時間、地點及金額 相關證據 1 鄭吉廷 (112年度偵字第4928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及 (112 年度偵字第 10736號追加起訴書之犯罪 事實附表一編號1) 本案詐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日15時40分許,佯裝成「買動漫」之客服人員致電予告訴人鄭吉延,佯稱:因於111年12月5日(起訴書誤載為1112月5日)在網站購買之公仔付費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錯誤云云,致鄭吉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出右列款項。 112年 1月2 日17 時05 分 18985元 臺灣 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臺灣銀行帳戶) 112年1月2日17時51分至17時53分,利用設置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新興分行之ATM提款機,接續提領6萬元、6萬元及2萬6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吉廷警詢之指述 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③轉帳收據 ④被告於112年1月2日17時51分至17時5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新興分行之ATM提款機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 ⑤本案臺灣銀行帳戶交易紀錄 112年 1月2 日17 時07 分 5108元 2 林傳閔 (未提告) (112年度偵字第4928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及 (112年度偵字第 10736號追加起訴書之犯罪 事實附表一編號2) 本案詐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日16時26分許,佯裝成「買動漫」之客服人員致電予被害人林傳閔,佯稱:因被害人購買一雙層不銹鋼鋼杯時,不慎多下20筆團購訂單,須依指示操作以便退款云云,致林傳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出右列款項。 112 年 1月2 日17 時05 分 49986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傳閔警詢之指述 ②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③轉帳紀錄 ④被告於112年1月2日17時51分至17時5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新興分行之ATM提款機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 ⑤本案臺灣銀行帳戶交易紀錄 112年 1月2 日17 時07 分 49986元 112年 1月2 日17 時10 分 6932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 時間 匯款 金額 匯入 帳戶 提領之時間、地點金額及備註 相關證據 1 黃致中 (未提告) (112年 度偵字 第1622 7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2日16時13分許致電黃致中,以網路購物出現錯誤或異常為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錯誤云云,致黃致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1年12月22日16時14分 21249元 黃秋銘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22日16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OK便利商店」內之提款機,提領91000元 備註:附表二編號1、2、3匯入之款項係於上揭同一時地提領。 ①被害人黃致中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匯款紀錄 ③左列黃秋銘台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④提領贓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 2 程國瑋 (112年 度偵字 第1622 7號) 本案詐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2日15時21分許致電程國瑋,以網路購物出現錯誤或異常為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錯誤云云,致黃致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1年12月22日16時35分、16時38分 10021元、 7092元 同上 同上 ①告訴人程國瑋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信紀錄 ③左列黃秋銘台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3 黃思聆(告訴代理人陳研甫) (112年 度偵字 第1622 7號) 本案詐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2日16時8分許致電黃思聆,以網路購物出現錯誤或異常為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錯誤云云,致黃思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1年12月22日16時44分 41123元 同上 同上 ①告訴代理人陳研甫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信紀錄 ③左列黃秋銘台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4 吳蘊軒 (112年 度偵字 第1622 7號) 本案詐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2日16時12分許致電吳蘊軒,以網路購物出現錯誤或異常為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錯誤云云,致吳蘊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1年12月22日16時57分、17時3分 20987元、 16985元 同上 於111年12月22日17時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內之提款機,提領58000元 備註:附表二編號4、5匯入之款項係同一時地提領。 ①告訴人吳蘊軒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匯款紀錄 ③左列黃秋銘台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④提領贓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 5 湯雨瑄 (112年 度偵字 第1622 7號) 本案詐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2日16時17分許致電湯雨瑄,以網路購物出現錯誤或異常為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錯誤云云,致湯雨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1年12月22日16時59分 20123元 同上 同上 ①告訴人湯雨瑄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信紀錄 ③左列黃秋銘台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6 廖宜倫 (112年 度偵字 第2106 6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1日16時57分許,致電廖宜倫,向廖宜倫佯稱個資外洩,使廖宜倫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2日16時8分、16時10分 49985元、 49999元 黃秋銘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22日16時16分至16時1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後庄分行,合計提領 12萬元 ①告訴人廖宜倫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信紀錄 ③左列黃秋銘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④提領贓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 7 陳俊伶 (112年 度偵字 第2106 6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1日16時57分許,致電陳俊伶,向陳俊伶佯稱因之前購物簽收人有誤,且將陳俊伶誤植為經銷商,使陳俊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2日17時13分 9987元 同上 於111年12月22日17時47分至17時4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內,合計提領3萬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 備註:附表二編號7、8係同一時地提領。 ①被害人陳俊伶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信紀錄 ③左列黃秋銘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④提領贓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 8 王華逸 (112年 度偵字 第2106 6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1日13時54分許,接續假冒為FB商城及銀行等客服人員,致電王華逸佯稱:因網址無法登入問題,需配合轉帳確認帳戶問題云云,使王華逸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22日17時25分 20123元 同上 同上 ①告訴人王華逸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信紀錄 ③左列黃秋銘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9 杜佳儀 (起訴書誤載為林佳儀,右列一併更改之) (112年 度偵字 第2106 6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2日15時52分許,假冒生活市集電商人員,致電杜佳儀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遭下單12比防塵套,需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使杜佳儀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 111年12月22日18時、18時3分、18時16分 49996元、 31011元、 18018元 黃秋銘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22日18時14分、同日18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庄郵局內,合計提領共8萬元 ①被害人杜佳儀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信紀錄 ③左列黃秋銘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④提領贓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 10 邱慶城 (112年 度偵字 第2106 6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2日18時21分許,致電邱慶城,自稱未來實驗室客服人員向邱慶城佯稱個資外洩,使邱慶城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2日18時22分 29989元 同上 於111年12月22日18時27分、同日18時2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內,合計提領4萬9000元(含附表二編號9之部 分贓款) ①告訴人邱慶城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信紀錄 ③左列黃秋銘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④提領贓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 11 黃永強 (112年 度偵字 第2106 6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2日17時14分許,致電黃永強,佯裝為ONEBOY購物網站及玉山銀行客服,謊稱:訂單有物,需按指示操作方能取消訂單等語,致黃永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2日18時29分 20989元 同上 於111年12月22日18時47分、同日18時4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起訴書誤載為同路段43號之統一超商)內,合計提領2萬1000元 ①告訴人黃永強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匯款紀錄 ③左列黃秋銘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④提領贓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 12 蕭軒梅 (112年 度偵字 第1741 0號) 本案詐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日14時25分許致電蕭軒梅,以網路購物出現錯誤或異常為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錯誤云云,致蕭軒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2年1月2日15時56分 49987元 吳孟蓉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1月2日16時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00號「光華郵局」提款機,合計提領共13萬元 備註:附表二編號12、13、14匯入之款項係同一時、地提領 ①告訴人蕭軒梅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信紀錄 ③左列吳孟蓉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④提領贓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 13 臧力辰 (112年 度偵字 第1741 0號) 本案詐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日14時55分許致電臧力辰,以網路購物出現錯誤或異常為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錯誤云云,致臧力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2年1月2日16時2分 29989元 同上 同上 ①告訴人臧力辰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 通信紀 錄 ③左列吳孟蓉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14 呂庭羽 (112年 度偵字 第1741 0號) 本案詐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日14時48分許致電呂庭羽,以網路消費出現錯誤或異常為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錯誤云云,致呂庭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2年1月2日16時7分、16時12分 49987元(起訴書誤載為48897元)、 20188元 同上 同上 ①告訴人呂庭羽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信紀錄 ③左列吳孟蓉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15 林雅慧 (112年 度偵字 第1908 3號) 本案詐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7日16時許致電林雅慧,以網路消費出現錯誤或異常為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錯誤云云,致林雅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2年1月7日16時16分 49987元 於左揭時間轉入賴惠玉名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後,旋於同日16時18分,轉匯49990元至華柏瑋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1月7日16時2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彰化銀行建興分行」提款機,提領 100025元 備註: 附表二編號15、16匯入之款項係於同一時、地提領 ①告訴人林雅慧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信紀錄 ③賴惠玉名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華柏瑋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④提領贓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 16 施惠子 (112年 度偵字 第1908 3號) 本案詐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7日15時30分許致電施惠子,以網路消費出現錯誤或異常為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錯誤云云,致施惠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2年1月7日16時12分 49987元 於左揭時間轉入黃宇微名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後旋於同日16時14分轉匯49980元至華柏瑋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①被害人施惠子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信紀錄 ③黃宇微名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華柏瑋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17 吳慧盈 (112年 度偵字 第2277 7號) 本案詐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4日13時許傳送訊息給吳慧盈,佯稱無法在吳慧盈經營之蝦皮賣場購物,吳慧盈乃依對方提供之網址操作。於同日晚間接獲自稱華南銀行客服來電佯稱要做金流認證,依指示操作後匯出款項。 112年3月4日18時51分 49987元 吳珮如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3月4日19時17分至4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內,合計提領99000元 (含不詳被害人匯入之贓款) 備註:附表二編號17、18之款項係同一時、地提領 ①被害人吳慧盈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信紀錄 ③左列吳珮如華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④提領贓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 18 薛雅云 (112年 度偵字 第2277 7號) 本案詐欺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東森購物與台新銀銀行客服人員,於112年3月4日19時許致電薛雅云,佯稱網路遭駭,網路購物出現錯誤或異常為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錯誤云云,致薛雅云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2年3月4日19時21分、19時25分 9999元、 9999元 同上 同上 ①被害人薛雅云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信紀錄 ③左列吳珮如華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19 郭麗慧 (112年 度偵字 第1870 0號、1 12年度 偵字第 22573 號) 本案詐欺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東森購物與台新銀銀行客服人員,於112年3月5日19時許致電薛雅云,佯稱網路購物出現錯誤或異常為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錯誤云云,致薛雅云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2年3月6日零時8分許 49998元 吳玉英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3月6日零時24分至1時2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00號「統一超商」、高雄市○○區○○路0號「OK便利商店」及不詳地點,合計提領15萬元(含不詳被害人匯入之贓款) ①告訴人郭麗慧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信紀錄 ③左列吳玉英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④提領贓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 20 劉萱蘋 (112年 度偵字 第1870 0號、1 12年度 偵字第 22573 號) 本案詐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5日20時36分許,佯稱其在旋轉拍賣網站向劉萱蘋購買之商品有問題云云,劉萱蘋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2年3月6日1時5分、1時13分 11985元、 11985元 同上 備註: 起訴書雖未註記編號20係與編號19之款項為同一時、地提領,但由編號19所記載之被告提領時間應可推知為同時提領。 ①告訴人劉萱蘋警詢之指述 ②相關報案紀錄、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信紀錄 ③左列吳玉英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