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487號
KSDM,112,審易,487,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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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48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榮


選任辯護人 沈靖家律師
沈智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2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榮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家榮明知其非榮達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仲介人員,並無協 助上開公司居間買賣房屋一事,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見阮 俊維於房屋買賣平台「樂居網」留言,欲詢問址設高雄市仁 武區霞海路之「榮總連城」預售屋A1之13樓之價格,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為上開公司 仲介人員,向阮俊維詐稱可為阮俊維與屋主議價買受上開預 售屋等語,致阮俊維陷於錯誤,誤認張家榮係上開公司仲介 人員,協助上開公司居間買賣上開預售屋,而依張家榮指示 ,於110年9月20日,簽立不動產承購意向書,並匯款斡旋金 新臺幣(下同)2萬元至張家榮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因阮俊維察覺有 異,前往榮達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詢問,始知張家榮並非上 開公司仲介人員,亦無協助上開公司居間買賣上開預售屋一 情,旋將上情質問張家榮張家榮隨即與阮俊維斷絕聯繫, 阮俊維遂報警處理。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家榮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 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 判程序進行之情事,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



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99、107、109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阮俊維於警詢中所 述情節相符,並有不動產承購意向書、被告上開郵局帳戶之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榮達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並有證據補強,洵堪採為論罪 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 意旨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惟並未就構成累犯之 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具體事項提出相關證明方法,是參11 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 ,爰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然因累犯資料本來 即可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評 價,本院審理時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 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 審酌事項,併此敘明。
(二)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 取所需,竟施詐術騙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破 壞人際互信基礎,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 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 (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宣告沒收之說明:
  被告本件所詐取之斡旋金2萬元,雖未扣案發還被害人,然 因被告已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2萬元(見本院卷 第129頁提存書),未免過苛,爰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84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聆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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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達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