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18號
KSDM,112,單聲沒,118,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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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修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112年度執聲字第1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修華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000元, 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1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案之1,000元,係被告所有,供 其行賄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綜合行業科技士楊尚淳 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法務部廉政署111年度檢管 字第1878號扣案物品清單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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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