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382號
KSDM,112,單禁沒,382,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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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 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38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965 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7、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品,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 如附表所示),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及 吸食器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 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2包(驗前毛重合計0.68公克) 經隨機抽取編號1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1年7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1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804號卷第107頁) 2 吸食器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28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5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385號卷第2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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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