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379號
KSDM,112,單禁沒,379,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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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偉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捌點捌貳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偉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大麻1包經送驗含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嫌持有第二級 毒品大麻之行為地在高雄市三民區,係本院轄區,故本院就 本件聲請有管轄權。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經檢察官偵查 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1年度偵字第8221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植物, 送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驗餘重量8.823公 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0年8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694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8221 號卷第11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 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 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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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