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335號
KSDM,112,單禁沒,335,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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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芳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柒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伍芳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經檢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7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200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扣案 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重量0.070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1年8月3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3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 年度毒偵字第2200號卷第3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 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 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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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